第320章 拒绝审理?!上诉最高检!(2 / 4)

将被害的一方发现了另一方的行动。

及时报警,阻挠了另一方的行为。

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定故意杀人,是不是不合适?

因为人家还没有动手呢,你怎么能够判定人家故意杀人呢?

故意杀人是什么?故意杀人是有着客观事实存在的。

故意杀人未遂?故意杀人未遂也是需要有客观事实存在才能定义为未遂。

没有动手,那么就没有犯罪的行为。

基于以上不存在着客观的事实,那么拿想要杀人的一方,是不是没有办法?

并不是。

这个时候完全可以利用犯罪预备,对于想要实施犯罪的一方进行立案定罪。

这才是这个罪名的法律适用情景。

所以一般不在特定的情况之下,本罪无论是从立案,提起公诉,还是到判决。

都不容易推进和进行。

“这个案子是和犯罪预备有关?”

“对.…的确是和犯罪预备有关,并且根据我了解的情况和已经打完的一审。”

“这个案子.…判决方式是以犯罪预备来进行的故意杀人判罚。”

“判处了那名当事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。”

故意杀人犯罪预备,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?

“那在这个过程中.…具体的判罚证据是什么?”

罗大翔开口:“具体的判罚证据是,当事人的口供依据,我想弄死你。”

“公诉人和合议庭认为,这句话具有潜在的威胁性,并且有主观的杀人意愿。”

“所以以此作为判罚标准。”

“我知道具体的场景也很重要.…判决书中的场景我看到过了,具体的场景是这样.…”

“.….”

???

苏白在听完罗大翔的描述后,眉头微皱。

怎么说呢.…

按照罗大翔的描述,这个案子完全达不到犯罪预备的条件。

那怎么还会以故意杀人判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?

在这个案子当中,描述的场景是——

男女双方,女方出轨,并且被男方发现。

在这种情况下,男方脱口而出,以后一定弄死女方。

可是在这种情况下,只是脱口而出,并没有付出实际的行动。

女方报案。

有了后续的情况。

从整体的情景来讲。

无论是依照着法理还是依照着情理,都不符合法律的逻辑。

在苏白了解完这个案子后,当即决定接下这个案子。

并且让罗大翔通知一下亲属委托人,签订一下委托协议书,也好继续走相关的流程。

.

….

这个案子过来接洽的是当事人的父亲方友?

被判了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是当事人方如风。

签订委托的过程很快,没有什么其他的问题。

原本这个案件就是罗大翔介绍的。

所以方友和方如风都接受了白君律师事务所的委托。

在得到委托后。

苏白带着相关的材料来到了立案的地点,沙都临近的一个县区。

临沙县看守所。

这个案件是由临沙县基础法院进行的宣判案件。

现当事人方如风,被羁押在临沙县看守所内暂时没有移交监狱。

.

….

看守所内。

方如风详细的对整个过程进行了描述,并且不停的抱怨:

“当时她出轨了,还一直不停的刺激我,说我是个窝囊废,说我挣不了钱,我活该被戴绿帽子。”

“这我肯定忍不了啊!”

“我就说了一句,我想弄死